时间:2018/10/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自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行动以来,我市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全市共立案查处食品案件起,其中,行政立案处罚起,刑事立案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经各地食安办筛选上报了,丽水市食安办决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现将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莲都区某私房菜馆涉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例回顾

年6月14日晚,丽水市市、区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保卫餐桌安全“利剑”行动。通过“大众点评”等APP排摸后,执法人员对某私房菜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有黄色固体火锅油、自制待冷却的液体火锅油以及残渣过滤油桶、过滤篓等工具。经查,该店于年12月开始,将顾客用餐后的剩汤直接倒在过滤篓里,待水油分离后,将上面的油取出来加入香料去味,重新制作成“串串香”食品中的锅底底料,通过堂食和“美团”等网络外卖订餐渠道销售给消费者。

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已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

莲都区某农资店经营假兽药案

案例回顾

年4月14日,莲都区农业局在丽水市莲都区某畜牧养殖技术服务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和黄芪多糖注射液,标明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假兽药。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莲都区农业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以下假兽药: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35盒、黄芪多糖注射液12盒;2.没收违法所得.00元;3.罚款.00元。

案例三

龙泉市郑某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案例回顾

郑某自年12月开始在龙泉市经营龙泉市某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从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红酒、日用品等商品。年3月14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郑某经营的龙泉市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德运全脂牛奶粉、生酵素、芭提娅系列果汁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96元。

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以及没收被本局扣押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和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

案例四

青田县余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案例回顾

年4月18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位于青田县某镇的一处馒头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甜蜜素一包,执法人员对甜蜜素进行了扣押,现场对当事人制作、销售的散装馒头进行抽样取证,寄送至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年4月25日,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Y02220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制作、销售的散装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残留量为1.56g/kg,不符合GB-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置情况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中规定了甜蜜素在我国添加的食品范围和用量,发酵面制品不在其添加使用的食品类别范围。丽水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于年5月25日出具的《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显示,长期摄入违规添加甜蜜素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五

云和县柳某、俞某等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案例回顾

年5月25日上午云和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得知云和本地人制作传播的关于“某商家糕点里肉松是棉花做的”相关视频,该视频被广泛传播,造成不良影响。该局立即对视频来源进行排查,经排查发现柳某、俞某两人有重大嫌疑。5月26日下午,城南派出所民警将柳某、俞某传唤至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发现,视频的制作人柳某此前在网上看到类似证明“肉松由棉花制作”的视频,信以为真,于5月24日在云和县某蛋糕店买了一只肉松面包。返回家中后,柳某的丈夫俞某当即做起了实验,柳某负责一边解说一边用手机记录下全过程。俞某先是撕下覆盖在面包表面的肉松,后放入盛满清水的碗中,经多次漂洗,肉松慢慢变成了几缕白色絮状物,俞某依据洗出的絮状物,判定这就是棉花。在此期间,柳某一共录制了四段十秒左右的短视频并发布在网上。视频中,刘某明确指出了该蛋糕的品牌,并告诫他人不要购买该品牌的食品。

处置情况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送检结果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等证据,执法人员确定柳某、俞某未经查实传播视频谣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应当予以治安处罚。鉴于柳某和俞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柳某和俞某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对俞某和柳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拘留时间为5月27-6月5日,其中柳某系哺乳期妇女,拘留不执行。

案例六

缙云县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毒死稗案

案例回顾

年5月10日,缙云县农业局接到《丽水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不合格结果通报单》,丽水市农业局于年4月13日对缙云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芹菜产品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评监测,有违禁药物(毒死蜱)检出,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日,缙云县农业局联合缙云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到缙云某果蔬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由缙云县农业局负责调查、抽样。年6月1日,缙云县农业局将该案正式移交缙云县公安局。

处置情况

经审查,缙云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社员樊某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法进行立案审查。6月1日,缙云县公安局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樊某,经审讯,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樊某在明确知道不能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的情况下,为了防治跳甲,在自家菜地内喷洒毒死蜱。缙云县公安局目前对犯罪嫌疑人樊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七

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案

案例回顾

年4月20日,根据遂昌县盐务局通报的情况,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遂昌县盐务局执法人员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2弄6-8号对阙某经营的遂昌某副食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在其君子路2弄4号的仓库内发现有箱(每箱50包)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为宇鹰、产品标准为GB/T-、净含量为克/包、生产日期(批号)为A02270101、保质期为36个月的深井岩盐,因该批食盐用手搓后有异味,执法人员对上述箱深井岩盐予以查封,并抽取7包(2包备样)样品予以送检。经查,当事人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向浙江省各地进行食盐批发销售。该批食盐共计30吨(件),物主系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阙某只负责配送,经检验该深井岩盐为不合格。当事人向遂昌食品商店批发销售了件深井岩盐,1件作为样品已使用完,剩余件被本局被查封,件已销售的深井岩盐的销售金额为元,件未销售的深井岩盐的货值金额为元。

处置情况

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深井岩盐的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以及遂昌县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遂检侦查建移〔〕1号)之要求,此案于年6月16日移送遂昌县公安局审查,随案移送相关资料及查封的涉案物品。

案例八

遂昌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回顾

年01月04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马某举报称,遂昌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蘭寳”R牌绞股蓝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称“蘭寳”R牌绞股蓝。经查,遂昌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被举报前已停止销售蘭寳绞股蓝。该“蘭寳”R牌绞股蓝是从魏某经营的新城区某药材经营部购进。消费者马某分别于年12月16日、年12月20日、年12月22日向该公司购买绞股蓝35包、包、包,后两次为预定后快递送达。

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按照前款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对该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07元;二、处以罚款人民币0元。

案例九

松阳县黄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例回顾

年2月16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的转办函,松阳县某炒货厂(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黄某)生产的散装西瓜子(生产日期:-10-28)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滑石粉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松阳县局于2月21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经检测不合格的散装西瓜子及涉案食品添加剂滑石粉。经查实,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一共加工生产了添加了滑石粉的不合格散装西瓜子30件(15kg/件),以元/件销售了30件,涉案货值金额5元,获违法所得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置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西瓜子的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滑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且当事人应当知道生产加工西瓜子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滑石粉,但仍然在生产加工西瓜子的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滑石粉,并且不能提供涉案滑石粉的供货者名称或姓名、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浙食药监规〔〕13号)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

案例十

景宁县陈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例回顾

年4月2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行动,对景宁县“某学生托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学生语言、绘画、书法、音乐、智力培训,年2月14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学生提供中晚餐托管服务。

处置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共计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日批准立案并于5月8日调查终结。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罚款人民币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元。

来源:丽水食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目前0+人已







































白芷酊治白癜风效果好不好
北京哪个白癜风医院好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unchangzx.com/syxtc/7123.html

------分隔线----------------------------